一个避孕环引发的闹剧:22年反复起诉、撤诉,索赔超百万,结果却让人想不到……丨医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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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长达22年的纠纷,起诉、撤诉、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判决,耗费了无数的人力物力,索赔超百万,最终惨淡收场。如今的患者都怎么了?患者刘某,女性,1949年出生,曾于1998年到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腰椎核磁共振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患者体内有金属避孕环,即停止检查。患者陈述核磁检查当时造成其下体出血、心脏剧烈跳动、脸色发紫、四肢发抖、浑身出汗、肛门有液体流出、腹部疼痛,随即出现排便、排气困难、浑身肌肉疼痛、身体发凉,后出现尿失禁、心脏预激综合症、子宫阴道受损、肌肉拉伤及内出血、肺部及血管受损、双眼充血、血管动脉交叉压迫、双眼底动脉硬化、双眼角膜炎、胃变形、左肋、左肩胛骨、大脑动脉及脑血管均受损,在检查时即出现子宫出血,后发炎、子宫增生、子宫原位癌、严重细胞改变。2002年12月26日,患者起诉医方。2003年11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核磁共振是一种物理现象,1946年被Purcell和Bloch所发现,1980年对该现象的分析技术开始应用于临床检查,称为磁共振成像(MRI)。MRI所用射频波(RF)波长数米,具有能量低、低辐射的特点。从安全性讲,较CT及X线检查危害小,有人称其为无损伤的安全检查。核磁共振检查的绝对禁忌症是安装有心脏起搏器者。带金属避孕环的妇女不适合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其原因是避孕环所产生的伪影可将盆腔图像掩盖,甚至影响到腰椎。被鉴定人患者是因腰椎疾病在医方进行腰椎部位的核磁共振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鉴定人患者所带避孕环影响对腰椎的检查效果而停止继续检查,并建议取环后再查,我们认为上述医疗行为未违反有关医疗常规。(三)被鉴定人患者目前存在病症与核磁共振检查的关系。分析被鉴定人患者目前身体不适的症状与体征,缺乏核磁共振检查所致的病理基础;检索有关医学文献亦未见与其相类似的报道。鉴定意见:1.医方对被鉴定人患者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违反医疗常规之处;2.被鉴定人患者目前身体不适的病征与此次核磁共振检查无明显因果关系。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患者于2003年12月19日撤诉;2003年12月26日,患者再次起诉医方,患者于2004年12月20日再次撤诉。200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医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患者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2.驳回原告患者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12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原告患者一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8年,患者再次将医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残疾赔偿金70000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3.后期治疗费100000元;4.2002年后医疗保险每年承担自费共计3500元;5.医药费1462.6元。患者于1998年5月15日来我院核磁共振检查,患者的症状与我院的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机构鉴定,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故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我院已按照二审判决支付了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该判决被撤销,但患者没有返还我院50000元。2018年9月12日,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8年9月2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723号案件不予受理说明函,内容为:本案涉及年限长、争议问题疑难复杂、目前并无明确判断标准。因此,我中心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2款、第5款之规定,我中心对本案不予受理。诉讼中,医方陈述核磁检查费已于1998年9月退回患者,患者对此予以认可。2020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医方给付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折抵2009年医方给付患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患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4元,由患方负担14077元,由医方负担667元。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方在对患者的核磁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患者目前相关病情与此次核磁检查有无因果关系。医方在对患者进行核磁检查时,未告知体内存在金属避孕环的相关风险及注意事项,影响了患者知情选择权,故医方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诉讼中,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回复因本案涉及年限长、争议问题疑难复杂、目前并无明确判断标准,因此无法完成委托事项,且2003年11月14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已作出(2003)京法科鉴字第1617号鉴定意见书,患者要求再次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患者目前身体的不适症状及其主张的损害后果缺乏核磁共振检查所致的病理基础,患者提交的相关检查及诊断证明亦无法证明与核磁共振检查存在因果关系。现有的技术条件及医疗水平无法判断患者所述疾病与核磁共振检查存在因果关系,故患者要求医方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2002年后医疗保险每年承担自费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医方已退还患者核磁检查费用,患者主张医药费1462.6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医方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影响了患者的选择权,给患者造成了精神困扰,现患者要求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折抵医方于2009年给付患者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哪些人不能做MRI?哪些物品不能进入MRI室?检查询问是否到位了?检查前告知事项是否充分了?闲话少叙,直接上大型事故现场图片。这么沉重的轮椅、床都能轻松被吸入,其他的物件想必更容易被吸引。笔者经常会推着昏迷的患者去做急诊MRI,有时简单询问后就着急把患者往里送,如今看来还真是后怕。谁能确认患者身体里有什么呢?家属万一不清楚病史呢?经常将现病史都能说出N个版本的家属,既往史能知道吗?作为一个急诊科医生,经常都是急三火四的,关键家属也都是急吼吼的,不跟着麻溜利索的,容易挨揍。仔细想来,好像没有一次检查前的告知是“充分”的!在MRI检查前如何告知才是充分的?笔者默默地在网络上搜索这各种告知内容,好像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版本。找到一个字数较多的分享给大家,估计可能也不算是最充分的,总有奇葩的情况可能没有包含在内吧!对于妊娠期妇女能不能做MRI是有一定争议的,有些医院规定早期妊娠(3个月内)的妇女应避免磁共振检查,理由是孕期前3个月由于胚胎处于细胞分化发育期,容易受外界各种物理因素损伤,为确保胎儿安全,建议怀孕3个月内尽量避免MRI检查。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在2016年发布指南指出,B超和MRI检查尽管原理不同,但均无电离辐射,对胎儿影响很小,应成为妊娠期影像学检查的首选。尤其现有的证据认为早孕期MRI检查无特殊考虑需推荐,可放心使用。但也需慎重使用,仅在用于解答相关临床问题或给患者带来医疗效益时才推荐使用。但MRI造影钆对胎儿的风险还有待进一步证实,建议仅在使用的益处明显大于风险时才考虑使用。说来说去的意思就是,MRI其实挺安全的,对于早期妊娠也可以应用,但是还是需要谨慎,权衡利弊,必须做的时候才考虑做。虽然有美国指南的推荐,也有一些新的研究发现,在妊娠前三个月,不管对于母亲还是胎儿,MRI并没有增加安全风险。国内对于孕妇是否能进行MRI检查的规定好像都不是统一的,有些医生直接和孕妇说MRI无辐射,没有不良影响。不知道国内有没有相关指南明确规定孕妇进行MRI检查的时间窗,但作为一个临床医生,确实没有被告知应注意孕妇的问题。实际上,其中也可能因为告知不充分而导致纠纷。本案的真相已经很难复原了,孰是孰非也很难评价了。患者起诉、撤诉,可能是因为在鉴定中没有获得有利的证据。在2006年获得5万元赔偿后,仍旧没有停止索赔的脚步。在折腾了22年之后,仍旧是5万元精损赔偿收场,不知道够不够交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的。其实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往往会特别重视那些危重的患者,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那些高危患者却不是纠纷的高危人群,而常常是在不经意间的一些小事,少问了一句,少说了一句,少做了一步,多说了一句,纠纷骤起。然而一句“告知不充分、评估不到位、准备不充分、治疗不到位、会诊不及时、转诊不及时”等都可能引发一场医疗诉讼,因此谨慎义务永远是悬在医生头上的一把刀。